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作出重要部署。商务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汽车流通体制改革,在促进新车消费、活跃二手车市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促进老旧车报废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4月5日,商务部部长钟山签署2017年第1号令,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办法》)。这是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制订《管理办法》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都给予了积极支持和配合,商务部也充分听取了汽车流通企业、生产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相关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采纳了相关意见。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
2005年商务部等3部门出台《品牌办法》,确立了汽车品牌授权销售体制,要求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品牌授权并实行备案管理。这对于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推动汽车市场长期、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汽车产销量连续八年蝉联全球第一,汽车在消费中发挥了顶梁柱作用。2016年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811.9万辆和2802.8万辆,限额以上汽车类产品消费占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6.2%。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不能适应汽车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垄断性经营问题日益凸显,市场竞争不充分、流通效率不高、零供关系失衡、汽车及零部件价格虚高、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品牌办法》确立的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影响了汽车市场活力和潜力的释放,亟需进行调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文件多次明确提出,要打破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促进汽车消费升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大力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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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办法》的重要改革和突破
《管理办法》重点推进了四方面改革:
一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推进多样化销售模式,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是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自由消费、放心消费。
三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对零供双方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范,比如,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供应商、经销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
四、《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明确立法宗旨、依据、适用范围,界定汽车等概念含义,提出国家总体政策态度,确定对供应商、经销商的总体经营要求,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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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至第十八条)。主要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要求产品合规、价格明示、售后服务政策明示、非授权销售说明、随车凭证交付、配件信息明示等,并明确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地、不得强制消费、须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等内容。
第三章销售市场秩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是规范零供关系。规定授权模式下的授权期限、授权解除后的设备回购等内容,要求供应商及时公布停产停销车型、保障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实施公平公正透明的商务政策,明确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转售、不得限制经销商自主经营活动、授权模式下不得直接销售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明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销售信息报送、建立保存用户和业务信息档案、配合嫌疑车辆调查等内容,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和措施、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公布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查处部门和处罚措施,以及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地方实施细则、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本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1.记者提问:《管理办法》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对今年汽车销量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胡剑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管理办法》最重要的内容。《管理办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管理办法》明确把供应商和经销商作为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和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汽车产品的“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要求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明示销售价格、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消费者遇到售后服务问题,既可以找经销商,也可以找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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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鼓励销售和服务分离,有助于促进售后服务市场的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售后服务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水平。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自由选择服务网点,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可以去哪里,而不必局限于去4S店。这将从实质上使消费更加方便、更加实惠,消费体验将获得大幅提升,进而带动汽车消费。
2.记者提问:《管理办法》的制定持续了一段时间,这个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什么地方?相比一年多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主要的变动?发布之后会对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关系产生什么影响?
【胡剑萍】:《管理办法》的制定有一个过程,花了一些时间,在此过程中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管理办法》主要是以问题为导向,问题的重点,一是如何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二是零供关系要处理得更好。由于原来的《品牌办法》确定了品牌授权销售的单一体制,供应商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所以,经销商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多的质疑。在整个制定过程中,我们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了解行业对制定《管理办法》的诉求,比如,我们多次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倾听消费者、经销商、生产商、维修商、相关行业协会的声音,综合了各方的意见来对市场主体关系进行了相应的平衡。我们认为,供应商和经销商作为利益双方,应该是一个共赢的关系,而不是谁强谁弱的关系。因此,在平衡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利益关系方面,我们做了大量工作,而且在相关条文表述上也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同时我们也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大家对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达成了基本的共识,最终出台这个办法。
3.记者提问:《管理办法》与以前的《品牌办法》相比有四个方面的改革,请问新规最大的突破是什么,带给消费者以及经销商最大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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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萍】:《管理办法》与2005年发布的《品牌办法》相比,应该说有四方面的重大改革和突破。最主要的改革和突破就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的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了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来推进多样化的销售模式。在《管理办法》里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这对于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激发市场活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欧盟和美国这些发达国家,也是允许多品牌经营。
二是突出了加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