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信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赞成实行电动汽车积分制,也赞成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但是,笔者还认为《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重要问题,尚待认真推敲。
正确定位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参数水平”
《征求意见稿》认为,纯电续驶里程越长则“技术参数水平越高,对应的车型分值越高”,于是将新能源乘用车单车型分值根据纯电续驶里程确定。笔者认为,这并不可取,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第一,表达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参数水平”,应该是单位里程的能耗量。如同工信部实行传统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升油/百公里”那样,考核纯电动汽车应该用“电耗量”,即度电/百公里(不是度电/吨·百公里),并与积分挂钩。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除要求纯电动里程大于50公里外,还应将混动工况(B状态)下的节油率与积分挂钩。对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要用同一个原则和标准来衡量,即百公里能耗,不应有双重标准。
第二,新能源汽车产品如果想要有更长的纯电续驶里程,只要多装电池即可,这并不是什么有难度的技术。但是,多装电池后车身会加重、能耗会增加,这与发展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三,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是补电池与油箱的差价,虽然按纯电续驶里程分段补贴似乎有点道理,但并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补贴办法鼓励了生产装配电池700公斤、百公里耗电19.7度、售价高达36万元的某品牌纯电动车。这样的车浪费能源,不宜用积分来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