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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再开骗补罚单 暂停7家车企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
2月4日,工信部发布对金华青年汽车、上汽唐山客车、重庆力帆、郑州日产、上海申沃、南京特种汽车、重庆恒通七家骗补企业的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0日,工信部对2016年9月8日财政部通报的苏州金龙、河南少林客车、奇瑞万达贵州客车、深圳市五洲龙等四家骗补车企给予了行政处罚。截至目前工信部已对11家骗补车企给予了行政处罚。   工信装罚〔2017〕00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工业园区八达路M-09地块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金华青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7号),确认你公司2014年销售给上海巴士公交(集团)有限公司245辆新能源汽车,实际安装电池容量小于公告容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JNP6120BEV型纯电动城市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0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唐海县曹妃甸新区十里海南路2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汽唐山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28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30辆车未安装电池和电机控制器,15辆车未安装电池,30辆车电池安装不足、5辆车未安装电机控制器,上述80辆新能源汽车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K6110EV64型纯电动客车、SK6812EV33型纯电动城市客车和SK6812EV32型纯电动城市客车的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工信装罚〔2017〕01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539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0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1353辆车电池芯数量小于公告数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1328辆车电池单体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LF7004DEV型纯电动轿车和LF7002EEV型纯电动轿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路3号   2016年9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33号),确认你公司申报2015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88辆车驱动电机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其中的20辆车电池生产企业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ZN5034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ZN5033XGCH2YBEV型纯电动工程车和ZN6494H2YBEV型纯电动多用途乘用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信装罚〔2017〕0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中路18号   2016年12月,财政部向我部抄送了《财政部关于上海申沃客车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处理决定》(财监〔2016〕53号),确认你公司2015年度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中,有79辆车在2015年末尚未安装电池但已开具发票并登记上牌,不符合申报条件。经核实,问题车型为你公司生产的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7年1月13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异议反馈。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SWB6110EV61型纯电动客车产品《公告》。   二、暂停你公司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资质。   三、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2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1月2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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