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深交规〔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优化申请小汽车更新指标办理条件的通知》(深交〔2017〕31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2016〕241号)规定,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8日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汽车数量的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小汽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新增、更新小汽车,应当按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摇号、竞价方式或直接申请取得增量指标。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后,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取得更新指标。
单位或个人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五条小汽车指标按使用类型分为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普通小汽车指标。
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纯电动小汽车登记;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纯电动小汽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按国家有关规定许可原装进口的纯电动小汽车、燃料电池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是指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小汽车;普通小汽车,是指除前述纯电动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小汽车。
第二章指标申请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的,应当向市指标管理机构(下称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第九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变更。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条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总量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第十一条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二)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竞价。
个人只能获得1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确定。1个有效的申请编码每次配置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个人申请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第十二条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3万元以上的。
(二)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三)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规定,但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前款规定的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下列规则之一确定:
(一)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3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的,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但增加数量不得超过2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2个申请编码。
(四)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依法纳税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按照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申请编码数量。
单位除按照前款规定获得相应数量的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编码外,一个配置周期内,可增加1个申请编码,该申请编码只能用于申请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四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或名下小汽车在本市全部登记为注销,或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且在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第十六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可以再申请1个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指标,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仅有1个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