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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汽车生产企业 负责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
中国经济导报讯 2月26日,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
通知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通知还提出,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此外,通知强调,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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