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家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都是专门从大企业进货的,居然也检测不合格,我要知道不合格肯定不会卖的……真是后悔死了!”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一电动自行车商家后悔地说。
去年年底,温岭市市监局执法人员会同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一家电动自行车行所售的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6个项目中,标志项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12个项目中,说明书、输入输出线及插头、空载直流输出电压3个项目不合格。温岭市市监局在店主对上述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立案调查。
店主表示,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同一批次总共购入20块,以110元/块的价格销售了16块,金额1760元;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同一批次总共购入20个,以45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0个,金额450元,两项销售金额共计2210元。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温岭市市监局认为,该车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商品的行为,遂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以及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并处罚款8410元。
□王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