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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给储能带来利好

北极星储能网讯:摘要:电网企业应全额保障性收购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应对措施应鼓励光伏、风电等企业与社会机构合作建设储能项目,减少出力波动性、间歇性,如:风电可按照20%4小时充放时间配置储能、光伏按照10%2小时充放时间配置储能。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光伏、风电企业与储能投资企业共享收益,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区域,可以多场站共建能量管理系统,共建储能、共享收益。

第十四条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当于每月(年)第1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情况、优先发电电量情况、市场化交易电量情况、弃电情况、弃电原因分析及相关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在电力交易机构的必要配合下,应当于每月(年)第10个工作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优先发电电量及市场交易电量、电价;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分析和相关的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违反规定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影响:例如,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送出工程建设不及时,参考一个100MW光伏项目,一年发电时间1500小时,电价0.45元/kWh测算,一年损失6750万。

措施:确保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如不及时,出具正当理由原因。

原标题:头条|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给电网公司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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