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储能网讯:2019年前9个月,我国电化学储能成本不计入输配电价;11月,国家电网也提出不得以投资、租赁或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开展电网侧电化学储能设施建设。在当前国内电力市场尚未成熟的背景下,电网企业是电网侧储能应用重要的价值发现者和受益者,电网侧储能也是2018年储能行业最重要的新兴应用市场,监管政策的收紧无疑缩减了储能市场需求。与此同时,工商业电价下调、调频市场趋于饱和等因素也降低了社会资本投资储能的收益水平。当前,提升储能经济性是推动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而实现储能多重应用是提升其经济性的根本途径,这就需要在体制机制层面做出一系列政策调整,本文就此提出三点建议。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研究俱乐部”ID:nyqbyj 作者:刘坚)
一、明确储能第四类电力资产属性
储能本质上提供的是一种能量转移服务,而非一般发用电资源。若将储能纳入发用电资源管理,电网企业作为独立于竞争性市场的网络运营商自然无法将储能纳入业务范围,也就牺牲了储能在输配电领域的应用价值。将储能定位为发用电资源也将产生一系列定价问题,例如支付超额过网费。储能的充放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有助于缓解而非加重线路阻塞,其充放电定价机制理应与传统发用电资源区别对待。又如,目前国内辅助服务费用主要由发电方承担,未来或传导至用户侧,纳入发用电资源的储能势必分摊相关费用。但对电力系统整体而言,储能并不产生发用电需求,要求其承担与发用电主体相同的辅助服务成本存在争议。同理,储能充放电定价中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电价附加也存在类似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发电、输配电、用电之外,明确储能第四类电力资产属性,便于后续政策设计更好反映储能服务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