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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同一系族内的车型 将无需重新申报公告

为简化车辆产品准入,减轻企业负担,4月3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进行申报。

车辆生产企业采用产品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对申报车型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如果此项改革措施落地执行,就意味着未来生产同一系族内的产品,将不需要重新申请公告,极大减轻车辆生产企业的负担。

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能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三轮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实施系族管理。

以下为政策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化管理,简化车辆产品准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进行申报。

新能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三轮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实施系族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系族准入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负责产品系族的申报受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用产品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对申报车型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第五条同一系族中选取的代表车型,其检验结果应当能代表系族中所有车型的性能,保证系族中所有车型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品系族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系族检验统计表》及检验报告。

第七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系族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族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及系族划分说明;

(二)系族各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确定代表车型的说明;

(四)代表车型的检验资料,包括《系族检验统计表》、代表车型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

(五)《管理办法》关于产品准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产品系族的申报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装备中心负责对已准入产品系族建立系族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已准入产品系族发生变化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并进行扩展申报。

当系族中新增加或减少车型时,系族划分和代表车型选取应当仍能符合《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当系族中车型申请扩展变更技术参数时,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对该系族划分和代表车型选取不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一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发生变更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有影响时,需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二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开展系族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申报和生产的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规定。如有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产品系族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管理办法》,对批准的系族及系族内产品进行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系族申报: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车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车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代表车型进行检验,同时申请一系列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代表车型: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进行检验的车型,其检验结果应当能代表系族中所有车型的性能。

车型: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命名确定的一类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3.5所定义车型。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依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及系族管理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附件:

《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一、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

1、乘用车类(M1)

同一车型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指《公告》内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相同(下同)

(2)车身结构型式

(3)承载方式: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4)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5)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c.位置(前、中、后)及布置方式(横置、纵置)

(6)车轴数

(7)转向轴(数量)

(8)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车身结构型式是指车身在主要设计方面的结构、外形、尺寸无明显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天线、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对于轿车,至少B柱之前车身结构相同。

2、客车类(M2、M3)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造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3)产品用途分类(客车、城市客车)

(4)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A级、B级、I级、II级、III级)

(5)车身/底盘:

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

a.承载方式,如:承载式、非承载式等

b.结构形式,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

c.车身型式,骨架车身与冲压车身等

(6)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c.位置(前、中、后)及布置方式(横置、纵置)

(7)车轴数

(8)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9)转向轴(数量、位置)

(10)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3、货车及底盘(非整体式)(N1、N2、N3)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

(3)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类别(N1、N2、N3)

(4)车身/底盘:

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

a.承载方式,如:承载式、非承载式等

b.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相同,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相同

c.货厢型式,如普通货车(平板、栏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等

(5)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6)车轴数

(7)转向轴(数量、位置)

(8)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4、专用车类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1)生产企业

(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和车辆类型

(3)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车辆类型(专用乘用车、专用客车、专用货车)

(4)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车辆类别;(M1、M2、M3、N1、N2、N3)

(5)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厢式/客厢式结构、罐式结构、专用自卸结构、仓栅式结构、起重举升结构、特种结构)

(6)车身型式(承载式、非承载式)

(7)驾驶室型式(长头/短头/平头)

(8)动力装置:

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

(9)车轴数

(10)转向轴(数量、位置)

(11)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

1、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进行改装的车辆,对车身承载型式无要求。

2、专用装置结构型式定义:

?厢式结构

载货或载客部位的结构为独立的封闭结构车厢(可与驾驶室联成一体)。

?罐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罐状容器。

?专用自卸结构

装备有整体式车箱(罐体)自装卸机构,或便于货物卸料的车箱(罐体)倾斜机构,或者水平挤压装卸料机构。

?仓栅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结构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车厢,仓笼或栅栏内按一定的距离安装有格栅。

?起重举升结构

装备有起重设备或可升降作业台(斗)的结构。

?特种结构

指具有桁架结构、特种平板结构等各种特殊结构。

3、选装普通、半高顶、高顶驾驶室、单排、排半、双排驾驶室、带卧铺驾驶室可以认为驾驶室型式相同。

5、挂车类(O1、O2、O3、O4)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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