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布电动自行车新规!这些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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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等均予以明确规定,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鼓励投保
《办法》指出,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登记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办法》还要求,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同时,《办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禁止加装车篷、车厢
就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及维修,《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禁止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禁止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办法》强调,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快递、外卖企业加强管理
互联网电动车租赁企业应随车提供头盔
《办法》还对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予以明确,要求企业对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随车提供安全头盔,不得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驾驶条件的人员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