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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主要有哪些规定?
近日,由公安部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进入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21年4月23日前通过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不难发现,相比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次的修订建议稿,修改84条、新增39条、删除1条,可谓“大修”。

一、明确非机动车定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以及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1、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或者路肩通行。

2、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按照前款规定通行,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符合使用规范,但是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戴安全头盔的除外。

3、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方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1、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装置的,或者非机动车经非法改装后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消除违法状态、没收非法加装的装置,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目前,修订建议稿正在接受各界的意见反馈,这本身就是开门立法、吸纳民意的民主形式。相信修订后的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够更加体现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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