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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CCER重启再进一步 企业仍需审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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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新管理办法下的登记注册流程示意图

在全流程无障碍通过的前提下,理论上60个工作日可完成减排量登记,项目登记审核和减排量登记审核时间分别只有10个工作日,比暂行办法的累计120个工作日节省了大量时间。此外,新管理办法在项目审定和减排量审定之前增加公示环节,让整个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项目和减排量的时间节点确定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登记申请的时间范围,一种是项目减排量登记,另一种是项目登记。新管理办法将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成立的时间,即暂行办法印发实施的时间——2012年6月13日作为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时间节点,凡申请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的项目都应于这一时间节点之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需同时满足两个时间条件:一是产生于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即2020年9月22日之后,二是在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以内。

减排量集中统一交易取代分散交易

新管理办法指出,已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因此,CCER不再通过各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展集中统一交易。北京绿色交易所承建的全国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于今年6月底具备上线运行的基本条件,将来CCER交易将通过这一平台完成。

既有减排量可继续使用

新管理办法明确既有减排量(即2017年3月14日前签发的减排量)可以继续使用。2017年3月14日前已经获得备案的减排量,由注册登记机构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继续予以登记,但对于已备案而没签发出减排量的项目,只有在2020年9月22日之后所产生的减排量才会被获准签发。

监管强化,未来实行“双承诺”

新管理办法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在项目登记时,无论是项目业主还是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都需签订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书: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审定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核心问题悬而未决,企业还需谨慎观望

当前,已公布的新管理办法中还有很多重要细节和标准尚未明确,最主要的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所支持的项目的具体类型、各类型所对应的方法学,以及对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资格认定。

虽然新管理办法规定了CCER项目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有利于减碳增汇的领域,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是实现温室气体清除的领域,但还未就各领域内项目类型的细化和分类以及项目筛选的标准进行详细说明。目前各领域所对应的方法学还未正式出台,而具体的项目类型分类标准需要依据将来陆续出台的方法学制定。

在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资格认证方面,还未出台对于参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的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标准,包括审定核查机构中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当前缺少能对核查机构资质以及人员专业资质给予保障的全国统一认证程序,随着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审定与核查要求的逐渐提高,可以预见这一问题将会得到改善。

相关企业如何面对CCER重启带来的机遇

对于减排项目开发业主

整体来看,全国碳市场第二履约期年底履约在即,以全国碳市场50亿吨的年排放总量和其中5%使用CCER抵消来计算,2023年底CCER市场需求总量上限约为5亿吨,而当前CCER存量不足1000万吨,市场缺口巨大。第一履约期全国碳市场配额缺口约为1.88亿吨,配额总成交1.79亿吨,共计0.33吨CCER用于配额清缴抵消。第二履约期预计配额缺口约为4亿吨,截至2023年上半年配额成交0.59亿吨,CCER重启将对未来配额成交量和CCER抵消需求量产生重大影响。CCER供不应求的局面将反映在价格端,在市场即将履约时,CCER价格将持续走高,接近配额价格。因此,伴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出台,CCER重启更进一步,整体局势更加明朗,部分优质示范性减排项目的开发业主或将最早在年底受益。但从长期来看,CCER全面重启之后,减排量供给持续加大,CCER价格将逐步回归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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