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2011年其与B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价款1110万元,B公司依约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设备,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333万元,还欠777万元货款没有支付。
2012年年A公司全体股东作出减资协议,并在报纸上做了公告后,将注册资本从20000万元减资到1000万元。B公司认为A公司没有向B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未能在减资时对B公司债权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其减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债权利益,要求A公司的股东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对B公司有尚未支付的货款,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减资,并且还未直接通知B公司,这损害了A公司的清偿能力,进而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A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未偿还的债务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历史上公司法修订内容最多的一次,其中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时间法定化是最受关注的内容。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
基于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定,深圳目前已经有大量的企业开始变更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在减资过程中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将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视同一个程序,有企业认为既然已经在报纸上公告了,就不必另行通知债权人,其结果会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此处“通知”和“公告”系针对不同类型债权人,两者非择一适用而属并用。“通知”针对的系已知或应知债权人,“公告”针对的系无法联络上的债权人或债权金额不确定的潜在债权人,系作为一种补充通知方式。公司减资时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直接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特别说明企业将争议提交到新能源电池协会非诉解纷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影响企业将争议再次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非诉解纷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数字文化产业园西塔三层309新能源电池行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13191816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