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京市日前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具体数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及《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本市新能源商用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商用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商用车范围包括纯电动及燃料电池商用车。
第三条符合本市相关产品技术、安全及企业售后服务等条件并完成备案的新能源商用车,在取得本市车辆登记牌照并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本市财政补助。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条件
第四条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主体。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满足相关要求(专用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3年(含)以上,客车生产企业首款新能源商用车产品取得《公告》满5年(含)以上),企业新能源商用车累计销量达到一定规模,生产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相关产品三年内未发生因产品缺陷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且企业三年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第五条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商用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二)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国家现行及本市有关新能源商用车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满足gb/t32960-2016《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标识等。
第三章补助申领
第六条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商用车。
第七条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八条市级补助金额按照中央补助的50%执行,商用车补助政策执行按量累计退坡机制,具体数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确定。2017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新能源客车
补助金额=车辆带电量*单位电量补助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具体如下:
(二)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
以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为依据,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如下:
(三)燃料电池客车和货车
补助标准如下: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第九条新能源商用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向北京环境交易所递交以下材料:
(一)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账号需提交的材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在“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管理系统”申请账号,申请账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补助资金收取委托书。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商用车产品检测报告。
4.收款企业的银行信息。
5.委托书(单位),委托书(个人)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文件可在“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管理系统”下载(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