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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数据能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吗?
买受数据能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吗? 佚名2023-12-29 案情简介光某公司与三某公司属于竞争对手,同为摩托车生产、出口企业。2019三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购买摩托车出口量前十位的企业数据。第...

案情简介

光某公司与三某公司属于竞争对手,同为摩托车生产、出口企业。2019三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购买摩托车出口量前十位的企业数据。第三方数据公司向其提供了含光某公司在内多家摩托车企业每次出口报关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21项具体项目。被告三某公司接收上述信息后,认可北京某公司的交付行为,同时向其他公司披露、使用了光某公司的上述信息。光某公司认为三某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在采购数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采购的数据系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信息,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企业采购数据时不知道数据系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数据,但在接收数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采购的数据系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信息,仍予以接收,证明该数据交付符合企业数据交易的目的,也构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三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必然知道数据信息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而且三某公司还向另外公司泄露和使用了该商业秘密,为此三某公司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判决三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

案件警示

现实交易中数据出售方根据数据买方的要求采集、标注、加工数据后再向数据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数据包、数据集、分析结果、数据应用等数据产品。

原始数据的安全风险高且权属不明,容易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数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边界难以划定。本案作为全国首例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合理界定了数据交易买受人的义务,明晰了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的一个规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特别说明



企业将争议提交到新能源电池协会非诉解纷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不影响企业将争议再次提交到仲裁机构或法院诉讼解决。

非诉解纷中心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28号数字文化产业园西塔三层309新能源电池行业诉源治理非诉解纷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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