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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佚名2024-03-11 1、律师提示 (1)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监管和征税的基础,不同的商品类别对应不同的关税税率、退税率、需要的监管证件等。由于商品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商品归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也因此归类争议成为进出口遇到的常见问题。 (2)商品编码是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分类的“通用代码”,也是各国海关确定对具体商品适用税率、监管措施的“快捷方式”。对企业来说,申报商品类别(填写正确的商品编码)的是否正确不仅 关系到能否顺利通关放行,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广东省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该报关单申报的商品名称为“镀锡铁”,规格分别为0.23*760*520MM,0.25*760*520MM,申报商品编码为72101200,对应退税税率为13%。海关经查验,并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当归入税号72121000。2018年1月29日,属地海关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贸易公司还于2015年4月11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以相同税号72101200,分31批次申报出口“镀锡铁”并全部办结出口手续和离境。

基于上述事实,属地海关以“申报不实”为理由对贸易公司做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贸易公司公司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贸易公司认为:其申报商品编码错误是基于对有关海关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的错误理解,性质上不是“申报不实”。海关之前也进行了两次检查,也没有对72101200编码提出异议。海关在2018年才发现之前编码申报的问题,也超出了处罚期限。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海关依据《海关总署2006年第69号公告》对涉案申报出口商品进行了归类认定,易达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海关将涉案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为税号72121000正确的,也确认存在32批次将出口商品编码申报为72101200的事实因此。属地海关在货物出口通关环节未作实质性查验,在出口手续完成后才对货物的商品归类进行实质性查验也符合法律依据。该贸易公司所实施的32次申报出口行为的内容、性质相同,时间上呈现连续状态,后果上均属违反海关监管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属地海关将其作出同一连续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最后一次申报出口时发现后一并予以查处,并未超过海关行政处罚的时效。

法院因此驳回了该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1、律师提醒

(1)商品归类是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监管和征税的基础,不同的商品类别对应不同的关税税率、退税率、需要的监管证件等。由于商品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商品归类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也因此归类争议成为进出口遇到的常见问题。

(2)商品编码是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分类的“通用代码”,也是各国海关确定对具体商品适用税率、监管措施的“快捷方式”。对企业来说,申报商品类别(填写正确的商 品编码)的是否正确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通关放行,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

2、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15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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