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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电池行业贸易及法律服务简讯(2024年3月上半月讯) 佚名2024-03-21 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贸易相关措施与法律服务周报》和相关网络素材汇总整理出《电池行业贸易及法律服务简讯》,简讯包含知识产权信息、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及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以下是2024年3月上半月讯重点资讯。

深圳市电池行业协会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促进中心(深圳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贸易相关措施与法律服务周报》和相关网络素材汇总整理出《电池行业贸易及法律服务简讯》,简讯包含知识产权信息、进出口贸易政策及合规信息及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以下是2024年3月上半月讯重点资讯。

从行业分布来看,按照案件数量统计,2024年1-2月,3起涉深两反一保案件中,涉及非金属制品工业2起,涉案金额为5032.57万美元,造纸工业1起,1.01万美元,详见下图。

欧盟认为非欧盟国家(也称"第三国")直接或间接向在欧盟境内的经营者提供的财政补贴,会使其在欧盟经济活动中获得利益,造成不正当竞争。关于本案,《金融时报》报道称中车青岛四方公司的出价比保加利亚铁路公司估算的成本低 46.7%,比竞争对手西班牙机车车辆制造商Talgo公司的报价低47.5%。近年来,中国电动车大举出口欧洲,市场份额不断提升,损害了欧盟汽车工业企业的利益。欧盟认为,中国生产的电动汽车从政府补贴中获益,使得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中车青岛四方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也是全球营业额最高的机车车辆制造商。本次调查案,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以下简称"FSR"或"《外国补贴条例》")2023年7月12日生效后发起的第一次深入调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FSR赋予欧委会对所有从非欧盟国家获得政府补贴的欧盟境内企业进行审查的权力,旨在规制相关企业获得非欧盟国家财政资助对欧盟市场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述种种迹象均体现出欧盟在外国补贴问题上对中国企业的针对性,在FSR规则下,欧委会有实地调查的权力,并要求被调查企业采取措施消除收到的“不公平的补贴”对市场的不利影响,受调查企业甚至有可能被禁止参与投标。有消息称,欧委会正在准备对中国针对风力涡轮机、太阳能电池板以及可能从中国进口的钢材等产品发起新的反补贴调查。本文结合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以及公共采购程序与中车青岛的投标行为,解读《外国补贴条例》的立法历程、补贴的概念以及实施细则、公共采购规定和企业应对策略。

1.《外国补贴条例》的立法历程

早在2019年,非欧盟国家对企业的财政补贴行为就引起了欧洲的关注。2020年,欧委会通过了一份关于外国补贴的白皮书,并以此启动了为期14周的公众咨询。在广泛收集各方意见之后,欧委会于2021年通过了针对外国补贴的立法提案,即《外国补贴条例》。《外国补贴条例》的最终文本于2022年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依次决议通过,并于2023年正式生效实施,具体立法发展过程梳理如下:

根据FSR第九,第十,第十三至十五条,欧委会的具体权力包括:

(1)信息收集权

欧委会有权在整个程序中要求任何企业或企业协会提供信息且向成员国或第三国提出问题。对于未能及时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或提供不完整、不正确或误导性信息的情况的企业,欧委会有权处以罚款或定期支付性罚款。

(2)实地核查权

根据FSR第十四、十五条规定,欧委会在欧盟内部审查和欧盟外审查过程中均享有实地核查权,不受企业是否处于欧盟境内的限制。欧委会有权对企业或企业协会位于联盟内的场所进行实况调查访问,在该第三国政府已得到正式通知并且对检查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欧委会可以在第三国境内进行检查,还可以经过企业或企业协会的同意进行检查。

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a.进入企业或企业协会的任何场所、土地和运输工具;

b.检查账簿和其他业务记录,无论其使用的何种财务软件,有权获取核查的任何信息,并获取这些账簿或记录及其副本;

c.要求企业或企业协会的任何代表或工作人员解释与检查被调查产品的主题和目的有关的事实或文件,并记录答复;

d.在核查期间和必要的范围内查封任何营业场所和账簿或记录。

(3)执行权

a.采取纠正措施(redressive measures)

欧委会启动外国补贴审查后,有权依据审查结果对企业采取纠正措施,以扭转外国补贴对内部市场造成的任何扭曲,对于纠正措施的选择应采取对接受调查的企业负担最小的类型。若被调查企业做出了纠正外国补贴所造成的扭曲的承诺,欧委会认为该承诺充分且有效地纠正了扭曲,则可接受这些承诺并通过决定使其具有约束力,不再采取其他纠正性举措。

b.停止参与投标

若接受调查的企业未提供上述承诺,或者欧委会认为上述承诺既不适当也不充分,无法充分有效地纠正扭曲,欧委会有权以决定的形式采取行动禁止将合同授予该企业(“禁止授予合同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招标当局或投标实体应拒绝投标。

➣外国补贴的界定

FSR将“外国补贴”定义为“由第三国直接或间接提供的财政补贴(financial contribution)且该财政补贴仅对特定的行业或企业带来利益”。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提供外国补贴的主体一般为公共主体,若私人实体的行为可归因于第三国,其提供的财政补贴也有构成外国补贴的可能;

(2)公共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财政补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适当考虑其特征,进行财政补贴的主体所在第三国的法律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包括政府在该国经济中的作用。财政补贴的概念包括广泛的支持措施,不限于货币转移,例如,向企业授予特殊或排他性权利,而无需根据正常市场条件获得足够的报酬;

(3)财政补贴是否给补贴对象带来了利益可以正常市场条件为参考,若该利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无法获得,则认为该利益是财政补贴为企业带来的;利益的存在可参考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实践、市场上可获得的融资利率、可比较的税收待遇或给定商品或服务的适当报酬,具体可有以下情形:

a.公共当局向公共企业提供的融资不符合正常市场条件

b.企业内交换的商品和服务的转让定价不符合正常市场条件

(4)专门为企业的非经济活动提供的财政补贴不构成“外国补贴”。但是,如果非经济活动的财政补贴用于交叉补贴企业的经济活动,则可以构成本条例范围内的外国补贴。如果企业使用财政资助(例如以特殊或专有权的形式),或为补偿公共当局施加的负担而收到的财政资助持,以交叉补贴其他活动,则该交叉补贴可能表明该特殊活动或在没有提供足够报酬的情况下提供专有权,或负担被过度补偿,从而相当于外国补贴。

注意,自受益人获得接受外国补贴的权利之时起,即应视为授予外国补贴。外国补贴的实际支付情况并不是外国补贴纳入本条例范围的必要条件。

➣申报主体

在公共采购程序中,企业若收到外国补贴且达到申报门槛,应主动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其接受外国补贴的相关情况,即使不满足申报门槛,投标方也应出具声明,表示未收到过外国财政资助或列出所有收到的外国财政资助。《外国补贴条例》规定了参与投标的经济经营者主体的范围包括没有商业自主权的子公司、其控股公司,以及在公共采购程序中参与同一投标的主要分包商和供应商,若其达到外国补贴的认定门槛,依然需要向欧委会进行外国补贴申报。FSR 和 FSR 实施细则对申报主体的种类不作限制。

在《外国补贴条例》生效后,欧委会颁布了《外国补贴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外国补贴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具体申报的负责人的确定分为以个体形式参与公共采购和以团体形式参与公共采购两类。

对于前者,由参与采购的主体申报,主体身份不限;对于以团体形式参与的公共采购,其补贴申报由牵头的从事经济经营的主体申报。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三条,公共采购程序中的通知和声明应由经济经营者提交给招标当局和投标实体,在存在经济经营者集团、主要分包商和主要供应商的情况下,由主要承包商或主要特许公司提交。

如果分包商或供应商的参与确保了合同履行的关键要素,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其贡献的经济份额超过所提交投标书价值的20%,则应将分包商或供应商视为主要承包商。

➣申报内容

《实施细则》提供的附件2中的表格(FS-PP)规定了公共采购领域事前申报所需信息范围。该文件指明,申报需要

a.将收到的第三国的不同财政补贴按类型进行分组,财政补贴类型总结如下表:

5.中国企业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1)尽早开启相关法律合规等准备工作。

由于公共采购活动采取“或申报或声明”的FSR监管要求,投标人需要准确判断应当以何等方式(即需要申报还是声明)准备所需文件。若未及时申报或未通过审查,可能会影响竞标进展,对企业在欧业务开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建议中国参考申报义务的要求,对收到的政府财政资助进行监控记录,尤其重点记录符合FSR标准下构成“扭曲市场的外国补贴”的部分。

除此之外,由于 FSR 申报涉及披露企业及其所在集团过去三年接受财政补贴情况,并在特定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或材料,涉及较为繁重的资料搜集工作。预先准备可以使得企业有更多机会利用好预沟通机制,充分争取减轻资料提供负担。建议将FSR申报/声明排查尽早加入欧盟公共采购投标准备工作中。

(2)了解合作伙伴的政府补贴情况,慎重选择合作对象。

由于该监管制度下的申报/声明是以竞标团队所接受的财政补贴数额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当竞标团队中存在多家可能收到较多财政补贴的企业时,需要特别注意竞标合作团队的选择,评估是否会触发申报或在未达标准情况下高效组织进行声明,对财政补贴相关材料的梳理和披露义务形成足够重视,并对招标人乃至欧委会可能提出的反对意见及应对方案制订充分预案。

(3)根据对《外国补贴条例》审查可能的风险预估情况,在竞标及授标条件实现等方面保留足够弹性。

由于欧委会可能认定第三国企业收到财政补贴存在扭曲欧盟市场的情况,由此触发的审查程序及应对所需时间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投标人在制订竞标策略、对授标条件提出建议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这方面因素,并在与招标人的沟通谈判中尽量保留弹性。

【其他】

泰国推出支持电动汽车新举措

泰国近日举办2024年度国家电动汽车政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布了支持电动卡车、电动公交车等电动商用汽车发展的新举措,助力泰国尽快实现碳中和目标。根据新举措,泰国政府将通过税收减免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相关企业。自政策正式生效之日起至 2025 年底,购买在泰国国内生产或组装的电动商用汽车的企业,可享受车辆实际售价两倍对应的税费减免,且不对车辆价格设限;购买进口电动商用汽车的企业,也可享受车辆实际售价1.5倍对应的税费减免。

缅甸电动汽车市场持续扩大

缅甸交通和通信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自2023年1月取消电动汽车进口关税以来,缅甸电动汽车市场持续扩大,2023年该国电动汽车进口量为2000辆,其中90%为中国品牌电动汽车;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缅甸电动汽车注册量约为1900辆,同比增长6.5倍。

近年来,缅甸政府通过提供关税优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品牌宣传等政策措施,积极推广电动汽车。2022年11月,缅甸商务部出台了《鼓励进口电动汽车和汽车销售的相关规定》试行方案,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底,给予所有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全额免关税优惠。缅甸政府还制定了电动汽车注册量占比目标,计划到2025年电动汽车占比达到14%,2030年达到32%,2040年达到67%。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缅甸政府已批准了约40个充电站、近200个充电桩的建设项目,实际已完成 150 余个充电桩建设,主要位于内比都、仰光、曼德勒等几大城市以及仰光—曼德勒高速公路沿线。根据缅甸政府最新要求,自2024年2月1日起,所有进口电动汽车品牌均需在缅甸境内开设展厅,以增强品牌效应,鼓励民众购置电动汽车。目前,包括比亚迪、广汽、长安、五菱等中国汽车品牌均已在缅设置品牌展厅。据了解,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比亚迪在缅甸售出约500辆电动汽车,品牌渗透率达22%。

哪吒汽车缅甸代理商GSE公司首席执行官奥斯丁表示,2023年哪吒汽车新能源车在缅订单超过700单,目前已交付200余辆。

中国在缅甸的金融机构也积极助力中国品牌电动汽车走进当地市场。中国工商银行仰光分行在结算、清算、外汇买卖等方面为中国品牌电动汽车在缅销售提供便利,目前年处理业务规模约5000万元人民币,并在继续稳步扩大。中国驻缅甸使馆经济商务参赞欧阳道冰表示,目前缅甸人均汽车拥有率较低,在政策支持下,电动汽车市场具备跨越式发展的潜力。中国电动汽车企业在积极走进缅甸市场的同时,要根据当地消费者需求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针对性研发,维护好中国电动汽车品牌的良好形象。

日本三大车商2月在华新车销量大幅减少

日本三大车商2月在华新车销量8日全部出炉。今年春节长假在2月,相对较晚,三家车商销量均同比大幅减少。不过即便剔除季节因素也受制于当地纯电动汽车(EV)厂商崛起,日本各厂商持续陷入苦战。丰田汽车同比减少35.7%至83,300辆。这是6个月来首次下降。其中高档品牌“雷克萨斯”减少9.6%至9200辆。本田减少38.6%至45,498辆。日产汽车减少30.3%至41,824辆。1月三家车商销量均大幅增加。将春节影响平均化的1至2月总计销量方面,丰田同比减少0.6%,本田增加5.9%,日产减少0.1%。在中国市场EV等新能源车迅速得到普及,此外由于过分的竞争,降价“大战”激化。本田公关负责人发表评论称,“我公司新能源车领域的商品很少,(行业内)降价势头持续不断,业务环境严峻。”

韩美产业部长电话磋商讨论

经贸合作事宜

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安德根 27 日同美国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举行电话磋商,呼吁美方继续在涉《通胀削减法案》(IRA)和涉《芯片与科学法案》补贴等经贸热点问题上予以合作。安德根表示,韩美两国关系已发展成尖端产业和技术同盟,合作范围覆盖半导体、尖端产业、关键矿产供应链、技术安全等。韩美经贸部门将继续为加强双边合作发挥关键带头作用。他还呼吁美方就涉 IRA 的税收抵免和敏感外国实体(FEOC),以及芯片法案补贴等问题予以合作,争取韩美日产业部长会议早日成行形成共识。

03、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信息

丹麦通报了1项关于车辆及其设备和使用技术要求相关措施

2024年2月29日,丹麦通报了1项关于车辆及其设备和使用技术要求相关措施,通报号为G/TBT/N/DNK/133。该措施规定了当车辆已获得或将获得国家单项批准时,对车辆及其设备的技术要求。因此,未进行改装的欧盟型式批准车辆不包括在内。针对必须获得批准的改装车辆的相应规定,无论车辆最初是否获得欧盟型式批准。在适用丹麦交通法案的地方使用车辆的规定。覆盖产品:汽车(M1、M2、M3)、卡车(N1、N2、N3)、摩托车(两轮和三轮)、轻便摩托车、拖拉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拖车(O1、O2、O3、O4)和农用车等。

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丹麦

通报号:G/TBT/N/DNK/133

涉及领域:车辆及其设备和使用技术要求

拟批准日期:2024年5月31日

拟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评议截止日期:2024年5月10日

欧盟通报了1项车辆先进系统相关措施

2024年2月23日,欧盟通报了1项车辆先进系统相关措施,通报号为 G/TBT/N/EU/1048。该措施为机动车的智能速度辅助系统、驾驶员嗜睡和注意力警告系统、事件数据记录器、酒精联锁安装便利化和先进的驾驶员分心警告系统提供了审批文件模板。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欧盟

通报号:G/TBT/N/EU/1048

涉及领域:车辆先进系统

拟批准日期:2024年5月

拟生效日期:官方公报发布20天后

评议截止日期:2024年4月23日

以色列通报1项机动车儿童

约束装置相关措施

2024年3月4日,以色列通报了1项机动车儿童约束装置相关措施,通报号为G/TBT/N/ISR/1327。该措施修订了强制性标准SI 1107《机动车辆儿童约束装置》,采用了UN No.129中E/ECE/324附录128和美国FMVSSNo.213标准(发表在49 CFR第五章§571.213 中)具体信息如下:

通报成员:以色列

通报号:G/TBT/N/ISR/1327

涉及领域:机动车儿童约束装置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官方公报发布60天后

评议截止日期:202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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