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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资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否视为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资交付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否视为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佚名2024-03-26 案情简介 A和B两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某酒店开发公司,双方除货币资金投入外,A公司还用一部分公寓房产投资并交付,但该部分公寓房产的一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后来两公司因经营发生矛盾纠纷,B公司认为A公司房产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属于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要求A公司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房产评估价值)并诉讼至法院。

案情简介

A和B两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某酒店开发公司,双方除货币资金投入外,A公司还用一部分公寓房产投资并交付,但该部分公寓房产的一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后来两公司因经营发生矛盾纠纷,B公司认为A公司房产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属于没有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要求A公司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房产评估价值)并诉讼至法院。

1、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因A公司在一审中将投资公寓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因此基于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B公司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律师提示

实践中存在着不少以不动产出资,虽然交付但却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形。随着7月份新公司法的正式实行,出资股东应该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该股东如果在公司通知规定的宽限期内办理完权属登记,则其缴纳出资的日期按不动产实际交付的日期登记,否则在新公司失权制度下,该股东没有在公司通知规定的宽限期内办理完权属登记,其有可能失去股东权利。董事会也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如果公司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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